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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拆迁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征收拆迁。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国家对拟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许可是拆迁人从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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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必须在获得了许可之后,即领取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方能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了国家对拟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的,是拆迁人从事该城市房屋拆迁的有效法律证件。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定,房屋拆迁许可是建立在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三大许可制度之上的,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书;(二)项目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四)市规划处核定的拆迁范围绿线图;(五)市国土局同意拆迁用地的批文;(六)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含拆迁建设资金证明、拆迁方式、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
1、房屋征收拆迁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征收拆迁。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拆迁人必须在获得了房屋拆迁许可之后,即领取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方能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了国家对拟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许可,是拆迁人从事该城市房屋拆迁的有效法律证件。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定,房屋拆迁许可是建立在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三大许可制度之上的,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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