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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
员工福利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在会计实务中比较复杂,不同企业员工福利不同,结算方式也不同。但是系列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大家:职工福利费要交个税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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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除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说明,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税发行(1998)155日,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和原因给纳税人本人和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困难,其工作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从保留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例如,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企业福利费的困难补助金、救济金、医疗补助金、员工疗养费、工作补偿费、葬礼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员工异地家庭费等,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二、不得免除个人所得税福利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费范围的通知》(国税发行[1998]155号文)规定,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应纳入纳税人的工资、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助金、补助金(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部门员工的人人所有补助金、补助金(三)部门为个人购买汽车、住宅、电子计算机等不是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性的支出。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如,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自办食堂或固定在某个餐厅午餐,由企业与饮食店结算,应当把餐费分解至每个职工名下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已实现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不再作为福利费开支,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2000元/月,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公式:应交个人所得税=(工资收入-“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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