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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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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福利计入工资总额的,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 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例如,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照国家相关财务规定向员工发放的暖气费补助金、防寒费、防暑费等,应该合并员工当月的工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企业从福利费中向员工发放的实物,例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格、购买价格或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金额,进入员工当月的工资工资一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企业自营食堂和固定在某餐厅的午餐,企业和餐厅结算另外,企业向员工支付的节日补助金,由于没有统一饮食,每月支付的午餐费、补助金、每月按标准支付的货币化住宅补助金、交通补助金、汽车补助金、通信补助金不再作为福利费的支出,必须纳入工资总额的管理,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给职工发放的过节费、生日补贴会计处理时,均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同时应与工资薪金合并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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