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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不可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用房是属于专一功能的用房,不能改变用途。...
由承典人纳税。(三)产权所有人不需要交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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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的管理用房不可以随意租赁。为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方便,业主们通常会允许物业管理公司使用一些公用房屋,这些物业管理房屋的使用应仅限于为业主提供服务。只有在经过业主的许可以及业主大会的同意后,物业管理企业才可以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不能,解除物业合同要由业主来执行。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8、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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