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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具有特定性,用人主体必须是具备用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
劳动关系和狭义上的雇佣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适用工伤救济程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雇佣关系中的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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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如下: (1)受调整的法律不一样、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不一样。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有纠纷时要先再诉讼。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产生纠纷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3)提供劳动者与接受劳动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外,劳动者不得同时与2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仅在雇佣工作的范围内听取、接受雇主的指示,除此之外,雇员不受雇主的任何管理和约束,还可以先后为不同的雇主提供劳务。 (4)享受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要缴纳社保等。而雇工则除了工资,无其他的福利待遇。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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