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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面积大了在3%以内的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的价格由买方进行补足;超出3%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
交房时面积大了在3%以内的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的价格由买方进行补足;超出3%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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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原则上承租人需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承租人不能执行本条第二款的内容,按下列规定执行:实行产权调换的直管公房,原房建amp;面积加8平方米后套靠相应室型,原房建amp;面积部分,拆1还1,不找差价,产权归原产权人所有;8平方米部分,按建amp;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形成不可分割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结算,由承租人购置,拥有产权。实行产权调换的单位自管公房,原房建amp;面积加8平方米后套靠相应室型,原房建amp;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调换房与原房建amp;面积相等部分按建amp;安装工程造价,由产权人结算差价,拥有产权;8平方米部分,按建amp;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形成不可分割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结算,由承租人购置,拥有产权。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或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被拆除房屋的建amp;面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房产证件载明的建amp;面积确定。第三十三条拆迁非住宅直管公房,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1还1的比例进行安置,不找差价,由被拆迁人用于安置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三十四条拆迁落实amp;策已确权的私有房屋,如房屋所有权人尚未取得使用权,对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时予以安置。第三十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还建,不找差价,或者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三十六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七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实施拆迁。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第三十八条拆迁有纠纷的房屋,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查记录,并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九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平房或筒子楼改造的住宅房,原房建amp;面积加8平方米后套靠相应室型,原房建amp;面积部分,拆1还1,互找差价;8平方米部分,按建amp;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形成不可分割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结算,拥有产权。产权调换的室型及建amp;面积如下:两室一厅A型不低于50平方米两室一厅B型不低于58平方米两室一厅C型不低于65平方米三室一厅不低于80平方米被拆迁人可以在套靠室型基础上要求增加面积,按市场价购置。原房建amp;面积不足10平方米或套靠室型后剩余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不单独进行安置,应与主房合并安置或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十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单元式楼房,按原室型结合现行设计规范安置,不予分户,原房建amp;面积部分,拆1还1,不找差价,形成的不可分割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结算,拥有产权。
商住混合住宅,商用房屋和住宅是分开计算面积的,商用房屋的公摊是商用房屋,和住宅的不混计算面积的。但因公摊面积计算起来比较复杂,所以也是房屋买卖中猫腻重重、纠纷不断的焦点。所谓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对于公摊面积的处理,目前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出台,因公摊面积的不明确,使其成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争论的焦点。长期以来,消费者习惯按建筑面积买房,而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这就使某些不法开发商利用“公摊面积”这个合法外衣,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该摊的乱摊”。但是,由于建筑面积计算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购房者很难知道自己买的房子面积够不够,有没有被开发商兑水。所以,很多购房者就这样吃了“哑巴亏”。公摊面积如何区分目前我国尚无法律对公摊面积加以约束,只有建设部的行政规章和地方的有关部门文件做出的原则性规定。现在政策主要是根据2000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执行。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2.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为: 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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