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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应当由债权人进行举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人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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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双方事后追究等共同意义表示负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夫妻单方面借款的,原则上举证借款人。夫妻共同借款的,原则上必须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的主张者,提出相反的主张者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回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明确表示借款人配偶证明不用于共同生活。第一,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借款人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借款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其次,如果夫妻中的非债务人能够证明有两种法定例外,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度,第三人知道约定,或者债权人知道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如赌资、非法经营等)。),债务应视为夫妻个人债务。最后,要注意保护无过错的善意债权人。
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自己证明。 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负举证责任。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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