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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双方事后追究等共同意义表示负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属于夫...
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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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当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方面进行证明。 1、债权人需要对基本的债权债务关系履行举证责任,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只有夫妻一方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以其他形式认可,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2、债权人只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不需要举证。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如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数量等。)和当地一般的社会生活习惯;如果非债务配偶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证明债务人的债务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对于超出日常家庭事务范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证明债务用于购买家庭住房。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包括: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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