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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应当由债权人进行举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双方事后追究等共同意义表示负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属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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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回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明确表示借款人配偶证明不用于共同生活。第一,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借款人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借款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其次,如果夫妻中的非债务人能够证明有两种法定例外,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度,第三人知道约定,或者债权人知道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如赌资、非法经营等)。),债务应视为夫妻个人债务。最后,要注意保护无过错的善意债权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双方事后追究等共同意义表示负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夫妻单方面借款的,原则上举证借款人。夫妻共同借款的,原则上必须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的主张者,提出相反的主张者作证。
1.“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举债为共同债务即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为只有举债人自己才最为清楚和了解举债的用途,也最容易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其有故意隐瞒借款用途的别有用心。如果让对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既不现实,也很难完成。 2.如果夫妻中的非举债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或者债权人知道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如赌资、进行非法经营等),则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3.还要注意保护无过错的善意债权人。至于何为“无过错的善意”,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无过错的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也理应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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