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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XX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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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征收。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补正材料后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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