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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在境外进行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及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和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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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对认定为或者视同工伤的职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核发《工伤证》。《工伤证》由职工本人保管。
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征收。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XX申请复查鉴定。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其工伤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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