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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7.5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96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15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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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4、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 (3)拆迁户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应提供产权单位证明;(5)1983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提供产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7)1999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1997年1月1日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8)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6、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8、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市城区户籍的;(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市、区房产管理(登记)部门交易登记时间为准;(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五)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六)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他各类非住宅房产的。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市城区户籍的;(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市、区房产管理(登记)部门交易登记时间为准;(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五)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六)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他各类非住宅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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