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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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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虽然也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是债务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不是同时履行,而是一方在前,一方在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不是双方当事人,而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享有这种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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