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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仲裁的受理程序与范围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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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适用于下列劳动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2。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终止劳动合同;3引起的纠纷;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而引起的纠纷;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1)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论(2)由于订单、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论(3)因除名、退休、退休而发生的争论(4)由于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劳动保护的争论(5)由于劳动报酬、劳动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的争论(6)法律、法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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