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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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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3.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者在工作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协商调解不成可以进行劳动仲裁,那么,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是什么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设立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全职或兼职仲裁员、接受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困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监督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2)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3)除名、解雇、辞职、辞职的争议。(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争议;(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照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代表和工会的代表。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上诉只存在于诉讼活动中,对于仲裁来说没有所谓的上诉。意思就是职工拿着劳动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的话可以上诉。不过,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也只能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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