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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末,在我省各类行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创办的集体性质企业从事生产自救、辅助性生产岗位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七级赔偿与五级赔偿的一次性赔偿金不同,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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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职工股和公司职工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了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被称为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作为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份被称为内部职工股。1993年,国务院正式发文明确规定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公司职工股,是本公司职工在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时按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司职工股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社会公众股总额的10%。
、"五七"人员的退养,要从实际出发,对那些生产业务骨干或身体条件还好,本人要求继续工作的,可以缓退,安排他们能够胜任的工作.对孤老人员要注意妥善安置,对于退养的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能采取简单的行政命令,切实做到退者愉快,留者安心. 第四条:响应"五.七"指示的号召,参加城镇街道集体生产服务组织,并已转为生产服务合作社社员和职工的(以下简称"五.七"人员),实行退养和退职的办法: 七"人员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可退离工作岗位并按工龄长短分别实行退养或退职办法. (一)连续工龄满五年的实行退养办法:按月发给退养费,退养费的标准,以满五年工龄每月十五元(含副食补贴和医疗费)为基数,每多一年工龄加发一元.冬季取暖补贴随单位在职社员、职工享受(由企业单位支付).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一百元. (二)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实行退职办法:退职费一次发给.退职费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本人一个半月基本工资计算. (三)退养退职时,每满一年工龄的尾数,其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发给退养、退职费. 二、"五.七"人员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养后,每月发给生活费三十元至三十五元,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医疗费用全部报销.饮食起居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扶助者,每月加发护理费十五元至二十元;死亡时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丧葬补助费. 三、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有的单位规定的"五.七"人员退养、退职各项待遇的总额高于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的总额,可按原规定执行. 四、"五.七"人员虽届退养、退职年龄,但有技术业务专长,工作确实离不开,身体又健康的,经区联社批准,可以缓退. 五、在本试行办法下达之前,市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八日京革发〖1979〗609号通知下达之后这一段时间内,按退职办法退了职的"五.七"人员,在退职的当时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退养条件的,可改按退养处理.退养费从一九八二年七月起补发,以前的不补.已经领取的退职费,超过按本试行办法计算的,其多余部分应当退回,一次退回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冲抵退养费.如本人不愿改按退养处理的,也可以不改.
现在的合同工和正式职工没有什么太大区别。正式职工是以前的老说法,现在企业上都是合同工,必须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区别在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是所谓正式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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