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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判决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原告的诉求、事实与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情况,然后应写明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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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胜诉后,对方在履行期间未履行法院判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时,将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此外,如果他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他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限制高消费和出入境,甚至可能被司法拘留。 被执行人有能力拒绝执行的,涉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保证合纠纷判决书的问题上诉状的书写还应当结合一审裁判不服且确实存在错误的地方进行充分的说明,如果有一审未提供的证据或者新证据的,也应当提供佐证你的上诉。
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蔚和被告雷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原名称为南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3日变更名称为现名。2008年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10000元,贷款期限自2008年2月29日至2011年2月28日止,年利率9.828%,贷款用途为房屋装修贷款。同日,双方另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58号2栋6单元201号房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拖欠原告贷款本息,截至2010年6月21日,被告拖欠还款期达22期,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64567.7元及利息17174.5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8年琅东支行贷字第0303001号); 2、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4558.7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7174.58元(利息暂计至2010年6月21日,此后利息按人民银行利率规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3、被告支付违约金22000元; 4、原告有权以被告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58号2栋6单元201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雷XX辩称:被告对原告陈述其拖欠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认可原告除违约金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但由于借款尚未到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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