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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合同纠纷判决书,具体委托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劳务不过是满足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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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居间服务合同纠纷判决的相关信息
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是法院对于合同纠纷审理之后一种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的结果承担责任,如果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于质押合同纠纷判决书,2012年4月26日,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焘服饰公司)向潜山投资公司申请贷款,同日与潜山投资公司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山农商行)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由潜山投资公司委托潜山农商行向中焘服饰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以股权质押并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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