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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法官:文号:XX县人民法院原告潘某某,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某民,男,55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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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判决书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纠纷不是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范围。
土地承包纠纷判决书应当注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说明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各方提交的证据;确定事实;双方的判决。
民事判决书 周民初字第00392号 原告王XX,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XX,陕西省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寇XX,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XX,女,汉族,农民。 原告王XX与被告寇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被告寇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被告之父系我姐夫,其于2009年去世。我姐夫生前为了家庭生活借我现金2000元正,当时约定了利息,我姐夫生前留下的三间楼房由被告寇XX所得,我姐夫去世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归还我本金2000元及利息10800元,共计12800元。 被告寇XX辩称,我父借钱的事情我不清楚。我的母亲于1990年去世后,我父于1991年开始就一直和其后娶的老婆在户县余下共同生活,借钱之时没有和我共同生活,其所借的钱也没有用于我们的共同生活,另外,在1993年时,我和我父已经就家庭债务等问题达成了一份家事协议:在承包果园期间,我父的债务由其和妻子承担。因此,我没有义务归还此款。 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寇XX在原告王XX处借款2000元,并向原告王XX出具了借据一份:“今代北千户王囚林现金贰千元正;贷款人寇;农历贷款时间1995年11月开始计算;利息每月60元(按0.03元)结账。”。寇于2009年9月9日(农历)死亡,其生前遗产有1990年所建的座北面南的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幢。寇与被告寇XX系父子关系,寇所留房屋由被告寇XX继承。被告寇XX未清偿过其父生前的其他任何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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