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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纠纷判决书怎样写

2022-07-31
民事判决书 周民初字第00392号 原告王XX,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XX,陕西省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寇XX,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XX,女,汉族,农民。 原告王XX与被告寇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被告寇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被告之父系我姐夫,其于2009年去世。我姐夫生前为了家庭生活借我现金2000元正,当时约定了利息,我姐夫生前留下的三间楼房由被告寇XX所得,我姐夫去世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归还我本金2000元及利息10800元,共计12800元。 被告寇XX辩称,我父借钱的事情我不清楚。我的母亲于1990年去世后,我父于1991年开始就一直和其后娶的老婆在户县余下共同生活,借钱之时没有和我共同生活,其所借的钱也没有用于我们的共同生活,另外,在1993年时,我和我父已经就家庭债务等问题达成了一份家事协议:在承包果园期间,我父的债务由其和妻子承担。因此,我没有义务归还此款。 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寇XX在原告王XX处借款2000元,并向原告王XX出具了借据一份:“今代北千户王囚林现金贰千元正;贷款人寇;农历贷款时间1995年11月开始计算;利息每月60元(按0.03元)结账。”。寇于2009年9月9日(农历)死亡,其生前遗产有1990年所建的座北面南的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幢。寇与被告寇XX系父子关系,寇所留房屋由被告寇XX继承。被告寇XX未清偿过其父生前的其他任何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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