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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
一般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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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交易的风险转移,根据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以下方式转移风险:1、有运输条款的货物在合同中买卖的风险转移。(1)如果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向承运人运输货物,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2)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只要卖方按照合同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会转移给买方。2、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根据公约第68条的规定,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不存在交付承运人的问题,因为货物受到承运人的控制,所以风险从合同成立就转移了。但由于运输中货物的事故时间难以确定,公约还规定,如果情况表明有这种需要,风险应从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之日起转移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损坏。3、货物在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卖方依法提货的,买方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风险。 标的物存放后,债权人应承担损坏和灭失的风险。因此,如果卖方依法提货,买方将承担货物损坏的风险。存款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存款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由货运公司赔偿。法律规定货运公司的连单背面写到的“贵重物品损坏不给予赔偿”是无效的,但如果货运公司确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等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货运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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