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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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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交通事故如果满足财产损失事故;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首先要明确当事人对事实以及成因有无争议: 1、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或公共设施受损的 应当立即报警,并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交通部门到达现场后制作事故认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其中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调解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不适用调解的,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情况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2)如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为期10天的调解。) A、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B、调解达成协议的应持事故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2、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自行撤离现场,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的协议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若经协商为达成协议立即报警,并按有争议事态流程处理),并自行协商赔偿数额及赔偿方式(如为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保险公司索赔),达成协议履行赔偿后,持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3、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部门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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