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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足、案件简单、争论少、处罚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采用的审判人员一人审判审理案件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简化的诉讼程序。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 2、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3、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两种类型:(1)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仅造成财产损失但依法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2、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1)仅造成财产损失但具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即对事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且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2)造成轻伤以上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和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3)未在道路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4)对于交通肇事后一方逃逸的交通事故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法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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