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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互相负债,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抵销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到期债务;但是,根据债务...
债务是可以抵销的。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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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互负债权,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破产法》设置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义务,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债的担保作用。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其义务,其履行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在各债权人之间分配,而其未收回的债权则要与其他债权一起,由破产财产清偿,这显然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通过抵销,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例如:债权人甲欠破产企业100万元,同时甲拥有破产债权100万元。如果甲行使抵销权,那么甲欠破产企业的债务与拥有破产企业的债权均为0,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如果甲不行使抵销权,那么甲首先应该向破产企业偿付100万元,并入破产财产,在破产企业分配财产时,假设清偿率为50%,也就意味着,每一个债权人只能分得自己债权的50%。则甲只能分得100×50%=50万元,可以看出,甲偿付破产企业100万元,最后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仅为50万元。可以看出,不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话会导致破产债权不能足额清偿,因此,依法行使抵销权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因此,债权人行使抵销权需要满足两个规定:(1)债权人与破产人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这种互负的债务,无论是否已到偿还期限,也无论债务的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不影响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主张抵销。(2)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产生于破产案件申请之前债权人对产生于破产案件申请之前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可以主张抵销,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而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破产案件申请并被受理之后,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如果可以抵销,就会使破产财产的范围缩小,对其他债权人不利。因此,债权人要主张抵销其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必须产生于破产案件申请之前。
偿还债务的法律效力如下 1、抵押使双方债权按抵押金额消失。 2、当事人有异议,但约定的异议到期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偿还 (一)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比转让的债权过期或同时过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债权转让抵消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在转让债权前到期或同时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除受让人同意外,不得撤销债权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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