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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如何处理?

2021-11-17
1、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违反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以下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注明正本和副本:(一)商标异议申请书;(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二.向商标局申请异议有两种方式:一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二)异议人自行处理。申请商标异议也有两种方式: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2、通过邮件办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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