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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理由: 商标异议从程序上是商标局依照《商标法》作出的审查结束后,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的程序。那么商标异议意见的陈述也应以《商标法...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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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注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相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期限内未作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3、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4、送达裁定的商标局应当在作出异议裁定后,将异议裁定送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个结果:(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5、复审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和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得批准该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6个月。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6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商标评审委员会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起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可以暂停审查。解除原因后,应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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