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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朋友以给我交购房款为名先后几次共骗了我21万后走人!2010春节前我报了案,这时候他又回来了,说出了各种理由,并承诺一年还我一半2年还完全部欠款,还写下欠条。我为了顾及朋友的面子,就去刑警队把情况说了并撤了案。谁知2年都过完了,他一分钱也没有还!我还能告他诈骗吗当时写欠条时他又跟我要(借)了2000元,说是还银行利息,并说当年他走人不是躲我而是躲银行!他说是还上银行利息就没事了,不用再东躲西藏的了。这样他就会好好挣钱还我。可是又两年过去了,钱一分钱也没还。我对他彻底失望了!他现在跟父母住在新农村建设的两层楼里,正在伺候待产二胎的妻子。另外,前几天我打听到他在找合伙人在他家老宅基地上违章盖四层居民楼!他也说过等盖完楼卖了钱还我。可是我实在等不下去了。本来当年20多万能买到的房子现在60万都买不到了!再说,我这样拖下去他有钱也不说有钱也拿他没办法呀。我不想民事诉讼,因为他有民事的前科,他有拒不服从法院判决的先例。
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 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特殊情况例外。
项目索赔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合同相比,事件造成了承包商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二、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三是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禁止建筑企业超出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或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企业名义承包项目。也就是说,承包人有索赔权,但也必须遵守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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