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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放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开工不足等原因放假的,放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退休工龄工资标准(一)工人收入标准: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津贴等。1、基本工资:15年以下2000元,15年2300元,20年2500元,25年2800元,30年3000元,40年3500元。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工龄增加。工龄工资的实施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也是对终身工作的鼓励,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三、工资:补贴按照实际工资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工作,尤其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多工作多生产,获得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安慰,也是鼓励。4、绩效工资:月份和年度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每个人都推荐竞比实绩,每年奖金,不终身制。每一位工人都在积极努力,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取得成效,高质量,不仅要激励更多的工作,还要激励劳动人民。5、特殊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殊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如国务院津贴、县/市政府津贴、终身制。(2)工人养老金标准1、10年养老金1000元;2、20年养老金2000元;3、30年养老金3000元;4、40年养老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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