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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处罚处...
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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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产权。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三)分立、合并、清算的;(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事业单位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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