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误越国界的;(二)不按限定规模、范围和时间生产作业的;(三)擅自在国界线我侧2公里内鸣枪、爆破的;(四)在距国界线10公里内狩猎的;(五)擅自使役、宰杀、藏匿、出卖、私分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的;(六)在陆界、界河(湖)与邻国人员进行非法交易的;(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以及边境管理区内用于边防执勤、国土保护、森林草原防火、环境保护、测量测绘等设施和标志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设施的。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造成严重后果,从重处罚;违反本条第四、五、六项的行为除按规定处罚外,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21人已浏览
3,975人已浏览
2,203人已浏览
1,5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