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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因依...
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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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三)分立、合并、清算的;(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事业单位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有关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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