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城市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大、中、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1、5...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申报程序:一、事项说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本事项为地税业务2,受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服务厅(场所)。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联系电话:您可以在各地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上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三、处理期限(一)纳税人处理期限为城市、县、建设城镇,在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公司和个人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房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缴纳方法如下,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一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至自用、出租、出借、出售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期间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作明确。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销售交付给购房人的当月月末,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而在实际业务中,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尤其要跟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沟通,确认合理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0.6元、最高30元,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2人已浏览
643人已浏览
415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