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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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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的;(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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