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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行使要满足的条件是: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2、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3...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要满足的条件是: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2、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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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该限制。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发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发票人。这样的规定是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分离原则的具体表现。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种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也是根据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分离的理论。我国《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收据人或收据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收据人。但持票人取得票据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以及持票人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取得票据的除外。”日本《汇票本票法》第17条规定:“依汇票受到请求的人,不得以由其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其他前手的人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知道对债务人有损害而取得汇票的情况下,不在这里。
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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