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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区人民政府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学前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水平,逐步建立以成本分析为基础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动态调整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减免租金、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合理用地、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公益性、普惠性民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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