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
企业破产后工伤保险待遇仍能获得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哪个地方的只能享受该地方的社保的待遇,到其他地方去是不能用的。
本案所涉及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并行的问题。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劳动者受工伤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结合本案,你受工伤是因陈某骑摩托车超速所致,陈某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后果;第二,你虽然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机制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属公权范畴。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属私权范畴。且二者规定并不冲突,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据此,侵权的第三人,即陈某,不能以你已经获得工伤待遇为由推卸对你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70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249人已浏览
4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