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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
1、双休日加班又不安排补休的,其补偿是: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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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均在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内。具体标准为: 1、伤残一级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在原标准上增加220元;伤残二级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在原标准上增加200元;伤残三级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在原标准上增加190元;伤残四级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在原标准上增加18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 2、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在原标准上增加150元(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在原标准上增加120元(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三至四级伤残)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4、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预付款规定的换算方法是:(当年本公司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薪天数-当年安排年薪天数。使用者当时安排员工年薪的情况下,比换算年薪的天数还要多。
离职未休年假补偿标准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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