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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原件);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其他必要材料。办理程...
(一)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2、用地证明文件;3、登记声明原证遗失作废的报纸;4、单位或村委会的证明;5、法人证明或法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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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土地使用证遗失(住宅用途),在土地权属清楚、无抵押、无查封、无转让、无被征用或征购的前提下: 1、向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一个月无异议之后 2、向所在乡镇的土地管理所递交补办土地使用证的申请; 3、当地相关部门会派人前去核实自发证起房子是否保持现状及有没有扩建等情况; 4、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需要登报说明遗失情况; 5、按当地土地管理所要求携带资料前去补办。
收费准则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和国土籍字199093号等文件限定,土地登记工作牵涉的收费事项及准则为: 1、初始登记费:按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执行 2、变换登记费: 0.50元平方米 3、土地证书工本费: 20.00元本(特制) 4、测绘费:按国家测绘组织收费准则执行。 5、其他在土地登记经过需要处罚或补缴的规费按相应准则执行。 6、在2005年之后已经收取完土地证书工本费而未发放土地证书的宅基地,经复核与原地籍调查表一致的,不再收取花费。拥有2005年以后发放的新版合法有效土地证书的,换发证书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1、土地使用者带个人身份证(属单位的需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单位证明)到规划地籍股申请查询土地登记情况;2、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3、登报三十日后持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处理期限从国土资源局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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