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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争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使用者的高级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使用者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工人约定竞...
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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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双方之间订立的用以约束其雇员在职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与雇主竞争的行为的合同。 竞业禁止合同的内容包括竞业禁止的范围、竞业禁止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等等。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竞业禁止补偿的支付标准,规定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终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除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外,单位还可以要求其继续按照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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