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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购房资格签订的合同有效。我国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购房者的购房资格是由各地的限购政策规定的,不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不具有购房资格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是正确的。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的,例如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开发商时,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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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购房资格法院根据法律得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合同不符合当时的住房限购政策,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但一审法庭辩论前买受人家庭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的除外;合同约定待买受人符合住房限购政策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依照其约定。
没有购房资格签订的合同,如果并不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因违反上述规定而使合同无效的,则合同没有效力。
如果是购房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就知晓其没有购房资格,购房人应当承担出卖方的损失赔偿责任,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是签订之后出台了限购政策,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的,双方无需承担责任,应当返还定金。如果是出卖人明知其没有购房资格的,此时也应当返还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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