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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卖房,如果第三方是善意购买、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妻子不能要回。根据法律规定,丈夫擅自买房,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比如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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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为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您无权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
能不能要回,关键要看买房人是出于善意,还是出于恶意,具体来说: 1,如果是出于恶意,即明知为经你同意,你丈夫采用欺骗的手段办理了过户手续,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过户行为无效,法院判决后,你们可以拿着判决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恢复你们的所有权; 2,如果是出于善意,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对于给你造成的损失,你只能要求你丈夫给你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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