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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一房多卖是否属于诈骗

2022-08-21
一般情况,属于民事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可以对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从以下方面把握: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2)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 (4)行为人对于对方给付的财物如何处置; (5)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 (6)行为人在违约后的表现等。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地去避免对方经济损失,就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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