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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
缔约过失不属于违约责任,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约定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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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从其性质上看与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是相近的,联系紧密,二者都是基于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均是合同上的民事责任。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责任性质不同 合同责任是一种合同约定之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数量、质量等具体要求,还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它不能适用违约金。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合同责任除了赔偿责任外,还可选用以违约金、价格制裁、解除合同或强制实际履行等方式,责任方式的选择权在债权人一方;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且仅仅是基于信赖利益而寻求一种补偿的救济,属于弥补性的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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