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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若两份遗嘱的内容有相冲突的地方,则肯定不会都有效,最多有一份遗嘱有效。 当有多份遗嘱存在时,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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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立了两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内容不冲突的,两份遗嘱有效,按两份遗嘱处理遗产。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在遗嘱继承方面,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完全遵循了当时人意自治的原则,规定无论什么样的遗嘱形式都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地位,立了几份遗嘱,内容相冲突,最终立的遗嘱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关于两份公证遗嘱效力,哪份有效,如果同样效力的遗嘱,通常是以时间的先后作为界定的。当然,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望采纳。
母亲去世留下20余万元遗产,可两个子女却拿出了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遗嘱。一份遗产两份遗嘱,孰重孰轻,房山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 张女士生前育有5个子女。自老伴去世后,老人分别随女儿小晴、儿子小英居住了几年。老人在小英处写下—份遗嘱,注明其所有财产及银行存款全部由小英一人继承,并在上面按了手印。后老人又住到小晴家,并立下了第二份遗嘱,写明其身后全部财产由5个子女平均分配。立下遗嘱后不久,张女士不幸病故。老人去世后,两个子女各持老人遗嘱,声称对方的无效。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小英将小晴告上了法院,要求独自继承母亲遗产,并要求小晴偿付张女士留在其处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张女士的两个子女提交的遗嘱都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都是有效遗嘱。小英所提供的遗嘱订立时间早于小晴提供的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依法律规定,应以张女士订立的第二份遗嘱为主,小英所提供的第一份遗嘱应认定无效。最终,法院驳回了小英要求独自继承其母生前遗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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