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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采取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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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赡养义务人的贫困残疾人可以获得补贴。救助措施一般是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照顾不能自理的人,提供疾病治疗等。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人,属于特困人员的残疾人,可以获得住房救助。救助措施包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供养贫困残疾人;受灾残疾人基本生活救助;残疾人临时困难救助;残疾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当地街道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进行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救助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对于残疾人就业救助,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至少有一个残疾人家庭在城市有就业需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树立榜样,率先招聘和安置残疾人。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收更多就业困难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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