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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采取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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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采取以下方式:(1)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2)对被救对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贴。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财政部、民政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人群。一方面,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另一方面,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后,救助对象仍难以承担符合要求的医疗费用,帮助有需要的人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可以直接支付医疗费用。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
什么是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哪些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在内的七种人群,救助对象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的服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大病医疗救助形式: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对象:(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救助形式: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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