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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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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你说的合同制教师,也是教师的一员,现行规定是,事业单位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你说的保险不知是哪种? 你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当然对于你这种情况,也可以尝试以下去劳动执法大队举报,看他们管不管。
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二)举办、参与举办学生有偿培训补习活动,或者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三)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的;(四)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生单一标准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参加支教的;(六)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教师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免试入学的规定招收学生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接收学生结果的;(三)公办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四)以各种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五)违反课程设置规定、课时安排和教育教学计划的;(六)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七)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八)公办学校违反规定出租校舍和场地的;(九)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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