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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应当根据房屋价值损失、被埋物品和房屋装修损失、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确认赔偿金额。(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因征收房屋而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应当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权非法征收或者征用财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的决定,受害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非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补偿。根据上述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结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人民法院判决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
这类案件,建议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先确认相关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同时,因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被告),只要被申请人(被告)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显然,这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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