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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来保全资产。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起诉前向被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后申请。2、申请人提供明确的线索。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4、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上诉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
经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全的财产可以直接裁定给债权人;相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保全的财产不能直接裁定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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