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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领域的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具有申请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具体来说,在举证期限即将截止的最后阶段,申请人有机会提出针对争议事实更多方面...
劳动仲裁开庭时原则上不可以再补充新的请求事项。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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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众有权参与旁听。所有具有合法公民身份的人都有资格旁听公开召开的庭审活动。如果旁听座位不足,法院可以根据申领顺序或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为申请人分配旁听证件,并且可以适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直系亲属或涉及案件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士参与旁听。 以下人员不具备旁听资格:首先,证人、鉴定人以及拟在庭审期间向法庭提出专业见解之人;其次,未经法院许可的未成年人;再次,拒绝接受安检者;另外,酒后、患有精神疾病或存在其他异常精神状况的人,若任何人具有危及法庭安全或干扰法庭秩序的潜在风险,也将被列为禁止旁听之列。
劳动仲裁可以增加诉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仲裁中的证人也是一样的。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是否有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作证资格,只不过在认定案件中的证据效力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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